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实践与适应能力,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保证学生顺利达到人才培养目标对社会实践活动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利用假期及课余时间,走出课堂,观察社会、了解社会,并利用所学专业知识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学生所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经学校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确认后可获得社会实践学分。
第二章 社会实践的范围与形式
第四条 社会实践的内容包括:社会考察与调研;社会服务;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艺术实践;创新创业;勤工助学等。
第五条 社会实践的参与形式为集中实践与分散实践相结合,个人实践与团队实践相结合。集中实践是指学生利用寒暑假,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和学院的具体安排,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集中一段时间统一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分散实践是指学生利用寒暑假及课余时间,以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勤工助学等形式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团队实践是指由学院、班级团支部、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等集体组织,参与人数在五人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团队活动以社会实践基地、社区服务站、志愿者活动等为主要依托,按照项目化运作模式,按需设项,按项组团,配备指导教师,集中组织开展。
第六条 根据《河南城建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全校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完成课内必修、选修和其他实践环节学分的同时,均必须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修满《河南城建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准毕业。学生社会实践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生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方式完成。
第三章 社会实践学分的评阅与认定
第七条各学院及实践团队指导单位应设立社会实践工作小组,负责活动开展及学分审核认定工作。经确认无误的学分,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录入教务处成绩管理系统。
学生申请社会实践学分,需填写《河南城建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表》,并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社会实践调研报告。学生个人通过社会调研、社会考察、社会服务或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等形式完成社会实践活动,由所在学院负责评阅认定;学生通过参加校团委、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公共艺术教育中心等其它各级社会实践团队完成的社会实践活动,由相应实践团队指导单位负责评阅认定。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为1周(或累计不少于18个学时)的,可认定为1学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为2周(或累计不少于36个学时)及以上的,可认定为2学分。本科学生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学分须修满2学分。
第八条 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2周内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学院,各学院在开学4周内完成学分审核和汇总工作。
第九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可以根据需要选派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主要在专(兼)职学生工作干部或专任教师中确定,报教务处备案。指导教师工作量按照《河南城建学院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生申请学分所填写的《河南城建学院学院大学生社会活动表》和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者,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
第十一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及其它相应部门认定的学分进行随机抽查,若发现所认定的学分违背本规定,与实际不符,则责令重新认定;问题严重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河南城建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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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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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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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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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 |
年 月 日至 月 日 (总计: 天) |
实践形式 |
1.团队名称: 2.其 他: |
申请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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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小结概要(材料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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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单位评语 |
签 字(盖 章) 年 月 日 |
评定意见 |
签 字(盖 章) 年 月 日 |
注:1.此表由学生参加完社会实践活动后自行带回。
2.实践形式分为团队实践与个人实践,团队实践的填上实践团队的名称。3.申请学分根据学生社会实践的时间,分为1学分或2学分。